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残疾人保障办法》的通知
附件:《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残疾人保障办法》起草说明.pdf
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状况,是一个地区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随着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随着我州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残疾人事业的不断进步,为使有关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庭的优惠政策通过法规形式予以固化提升,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残疾人保障办法》(以下简称保障办法),《保障办法》的制定与出台,将惠及全州17.56万残疾人。
《保障办法》的特点体现在以下关键词上。
【关键词】医疗
建立财政保障机制。根据本地残疾人康复需求和上级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将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基本康复服务经费足额到位。
建立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孕期残疾病种筛查、新生儿残疾病种筛查和早期干预实行免费制度,所需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建立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机制。对贫困残疾人(贫困残疾人,指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给予补贴,对0-6周岁残疾儿童免费提供抢救性康复。
【关键词】教育
建立学前教育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逐步提高残疾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比例;应当支持普通幼儿园创造条件招收残疾幼儿;鼓励创办特殊幼儿园;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和具备办学条件的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等实施学前教育。
建立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机制。根据需要在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或者以随班就读的方式对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因身体状况不便到学校就读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通过开展送教上门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
建立残疾学生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严格按照《贵州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黔财教〔2016〕33号)要求,按每年6000元的标准落实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特教班和送教上门的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参照此标准执行。
健全和完善扶残助学制度。对残疾学生及经济困难残疾人家庭的子女接受学校教育给予优先资助;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除杂费、住宿费、书本费,并给予生活费、交通费等补助;对考上大学的残疾人子女大学生给予一次性助学补助;对残疾大学生、残疾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校期间每学年都给予助学补助。
【关键词】就业
明确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需缴纳相应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明确了残疾人技能培训实行免费。鼓励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主动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并减免培训费用。
明确各级残联对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在招聘时实行特惠政策。各级残联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对取得残奥会、聋奥会名次、亚残会前三名、全国残运会金牌的运动员,结合行业、专业和岗位用人要求,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关键词】文化
明确了残疾人进入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享受免费。残疾人可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旅游景区、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活动中心、体育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接受教育,参加文化和体育活动,举办商业性活动时除外。允许盲人和其它重度残疾人的1名陪护人员同时免费进入以上场所。
明确了对参加文体竞赛取得优异成绩的个人实行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特殊措施,解决好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残疾人运动员、艺术人才的就学、就业等问题,对参加残疾人奥运会、亚洲残疾人运动会、全国残疾人运动会等国内外重大赛事获奖的残疾人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给予奖励。
【关键词】社保
加强了基层组织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基层残联组织建设,各乡(镇、街道)要配齐配强残联专职理事长;村(社区)要成立残疾人协会,配备一名残疾人专职委员,对专职委员按不低于月人均200元的标准按时发放工作补贴,并纳入县级地方财政预算。
加大了残疾人社会保障。为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代缴部分或者全部最低标准保险费;对重度残疾人或者属于低保对象的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所缴费用,给予医疗救助;将符合低保保障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纳入城乡低保保障范围,并对低保对象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增发一定比例困难生活补助金;对低收入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分别给予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实现全覆盖,并实行按月或按季度发放补贴。
明确了残疾人优先。残疾人持《残疾人证》优先购票搭乘各类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在黔西南州境内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应当从保障性住房中优先解决;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低收入或者重度残疾人家庭,在租赁廉租住房时按有关规定减免不低于40%的租金。农村危房改造中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家庭,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对无资金来源的无房户、危房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由当地政府帮助修建、改造。
【关键词】无障碍环境
无障碍环境有了明确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内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在公租房分配中,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居住。在城市残疾人居住的公租房小区,加强无障碍改造,实现应改尽改。严禁占用、破坏、改变盲道。
【关键词】权益维护
明确了责任。残疾人向残疾人组织投诉的,残疾人组织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按照相关规定时限告知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诉讼代理、公证援助、司法鉴定等法律援助服务,取消残疾人获得法律援助条件的限制,最终目标是应援尽援。
(文件来源,州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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